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
主页
>
畜禽屠宰管理
>
工作动态
> 正文
商务部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制度
2009-05-04 16:13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文章类型:
转载
内容分类:
其它
本报北京4月30日电 (记者龚雯)针对猪流感疫情,商务部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要求屠宰企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制度。这些措施包括: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发现有入厂生猪疑似感染猪流感或者其他疾病的,要立即会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理。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
查看用户评论
评】 【
推荐给朋友
】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商务部关于无害化处理设备生产企业冒用我部名义进行产品销售有关情况的紧急声明
2009-05-04 12:45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2009-04-30 16:11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向欣司长到北京市调研“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2009-04-30 10:02
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监管杜绝制售注水肉的通知
2009-04-21 08:36
广西省钦州市争创国家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市 商务部推荐“钦州方案”
2009-04-20 14:20
商务部到江苏宜兴市调研生猪定点屠宰
2009-04-16 15:55
商务部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2009-04-15 15:12
商务部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2009-04-13 15:4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利用12312举报投诉电话做好家电下乡举报投诉咨询工作的通知
2009-04-06 10:24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9-04-06 10:20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
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