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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畜禽产品召回制度
2009-06-18 09:11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提出实施畜禽产品召回制度。《条例》还明确了畜禽产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畜禽的管理体制、检疫、检验等予以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条例》还规定,对召回的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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