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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看起来很美 我国诚信水平不适宜
2009-07-31 10:02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据媒体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近日透露,自去年10月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5年立法规划之后,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已经确定,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就是将在三类消费行为中引入后悔权,具体消费行为包括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所谓后悔权,就是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说白了,就是把质量三包上升为无条件退货。增加这样的条款,无疑将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达到一个新水平。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是更好地创造交易公平,以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公众诚信水平,后悔权会不会被滥用,会不会影响到交易公平,会不会在细节上无法实施,仍然须要三思而行。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这一条款会不会被消费者乃至商业竞争对手滥用。在一些发达国家,无条件退货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鉴于这些国家整体诚信水平较高,这一做法并不会被滥用。但是,在我们国家,就没人敢打包票了。一方面是消费者可能会滥用,更令人担心的是,商业竞争对手更可能会滥用,比如说,网上买机票,航空公司可以把竞争对手公司的机票全部订完,然后在后悔权到期时退票。比如说,房地产公司可以在邻近的竞争对手开盘时,把房子订完,让竞争对手无房可卖,等到把人家生意搅黄了,再去退房。
  其次,我们必须正视,这一条款会拉高相关行业的销售成本,最终形成一个消费者付费购买后悔权的局面。在中国,目前主动提供后悔权的行业只有人寿保险,一般来说,他们会提供14天冷静期给客户。为什么寿险能够这样做,因为他们的产品不受库存限制,而且在冷静期里,公司基本上没有成本发生。但上述三大行业则不然,网上交易的产品在冷静期里要不要发货?客户购买的汽车要不要入户上牌?有些商品,如房产、机票等,退货往往会让商家错过黄金销售期,这些损失如何计算?所以,后悔权到底会影响多大的营销成本,最终会有多少成本传递到消费者一端,不能忽视。
  同时,要引进后悔权,还有大量的细节问题需要明确。不明确这些问题,修法只会带来更多的争端和矛盾。比如说,现在网购的几大重头品种书籍、影碟、软件等,只要消费者拿来用一次,消费就已经部分或是全部完成。这些产品的后悔权,等于是让一些消费者占商家便宜。比如说,后悔权几乎能让现行的机票价格政策破产,因为消费者可以随时上网寻找更低价格的机票,然后把已经买下的机票退掉。再比如说,鉴于后悔期的存在,有些后悔成本很高的商品,如汽车,商家肯定会要求后悔期内的商品先不进行权属转移。那么,对于那些马上想把汽车开回家的消费者,商家可不可以要求他们声明放弃后悔权。这些问题,包罗万项,防不胜防。
  一部法律的修订,最终是要降低社会成本,让整个社会机器运行得更顺畅、更高效。所以,消法如果想要引进看起来很美的“后悔权”,最好是进行一些更充分的调研,甚至能像央行调整利率一样,进行模拟的压力测试,这样,才能得出更科学的结论,才能避免法律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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