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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9-10-13 10:05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商秩字[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8月25日,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4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联合下发,对于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密切部门配合,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国猪肉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牵头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牵头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发挥其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得到有效落实。
  (一)严把屠宰行业准入关。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修)订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农业、卫生等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卫生条件等方面的监管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屠宰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定点审批工作,坚决关闭不达标企业。要与公安、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长效机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净化屠宰行业秩序。
  (二)强化定点屠宰企业日常管理。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并执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处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农业、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行“场(养殖场)厂(定点屠宰厂)挂钩”和“厂(定点屠宰厂)场(批发、农贸市场)挂钩”制度,共同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的使用工作。要争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要联合工商等有关部门监督跨区域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猪肉卫生质量安全要求的冷链运输设备,加强对小型屠宰场点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格禁止其产品的跨区域销售。
  (三)完善定点屠宰企业退出机制。要加强退出管理,对本部门或其它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定点屠宰企业存在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需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形,要及时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部门监管职能有效发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发挥,为抓好生猪屠宰监管提供有力支持。一要主动向各级人民政府汇报,推动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二要加强与财政、环境保护、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和处理日常监管中遇到的需共同解决的问题;三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查和执法机制,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审批工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四要建立监管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形成覆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环节的完整信息链条,共同做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无论在哪个环节查出涉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质量安全问题,都能有效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性,切实负起牵头生猪屠宰行业监督管理的重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要求,逐级落实责任。要定期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地区提出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提出通报批评,商务部将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潘 江
  电 话: 010-85093358
  传 真:010-85093363
  邮 箱:hangyechu@mofcom.gov.cn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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