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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广海副司长在全国商务信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9-06-18 10:20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2009年商务领域信用销售、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姚广海在全国商务信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围绕今年商务部门即将开展的信用销售、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工作,下面由我来介绍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进信用销售
  商务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已经印发了《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信用销售是企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资料、消费品或服务,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交易形态和重要的直接信用形式。发展信用销售的意义,已经很明确了,大家都认识到,发展信用销售不仅是应对当前国际经济危机、扩大国内需求的迫切需要,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
  按照《意见》的要求,发展信用销售,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扩展信用销售的覆盖面。
  一要发展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企业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既可以涵盖生产资料流通,也可以涵盖消费品流通中的批发环节,包括批发企业之间和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
  二要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既包括商品销售,也包括服务的销售。
 (二)帮助企业强化风险管理。
  信用销售的关键是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关键是企业自身要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从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看,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理念,推动企业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和标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管理、风险评估、信用销售决策、应收账款管理、逾期账款追收等信用销售风险控制机制,科学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三)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的信用保险是一个新的险种,商贸企业和保险机构都需要从头开始。对商贸企业开说,购买国内贸易信用险,可以通过保险机构拥有的比较完备的信用数据库和专业化的风险评估服务,准确评价客户信用状况,作出正确的信用决策;另一方面,在信用销售发生坏帐时,保险机构可以按照约定及时赔付,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商务主管部门要与保监部门密切配合,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并通过规模经营、科学管理降低保险成本,减轻企业投保费用;要鼓励商贸企业购买信用保险,并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对商贸企业投保信用险给予补贴,以降低投保成本,提高商贸企业和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今年信用保险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下面还要作专门说明。
 (四)努力解决信用销售中的融资困难。
  信用销售的难点是融资。与生产企业相比,商贸企业资产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可抵押物少,获得银行贷款本来就比较困难,开展信用销售,由于账期延长,很可能加剧资金困难,这个问题要采取多种措施逐步解决。争取银行和保监部门对信用销售的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商贸企业、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发展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既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又帮助企业解决信用销售中的融资困难;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信用销售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发展保理、供应链融资等新型融资业务。
 (五)开展交易数据交换系统试点。
  为解决企业间信用信息封闭分散,无法判断交易伙伴信用状况的问题,应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建设信用交易数据交换系统。要按照政府引导推动,协会牵头组织,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探索建立会员制或区域性的交易数据交换系统。组织经营范围相近、客户范围基本相同的企业汇集和分析客户的应收账款等交易数据和相关信用信息,形成交易对象资信状况的总体评价,向会员提供目标客户的综合性、整体性信用情况,帮助会员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六)组织信用中介机构为信用销售服务。
  信用中介服务业是发展信用销售的重要支撑,在信用调查、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应收账款管理和资产处置变现等方面,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善于组织和调动信用服务业的力量,为信用销售服务。下一步,我们打算做几件事:一是规范商账追收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二是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三是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抵债资产流转;四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五是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购买专业信用管理服务和产品,弥补自身信用管理水平不足的缺陷。
 二、落实好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7亿元,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获得融资担保和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展、品牌培育等。其中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业务管理的有两项,一是融资担保补助资金,二是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中小商贸企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范围,除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四个行业外,还包括屠宰、物流、仓储等行业。二是企业规模,要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其中零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批发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30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
 (一)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内容
  主要是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贷款担保额(期初担保余额和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之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具体规定是,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省级地方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确定不同类别的补贴比例。
 (二)信用担保机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
  2、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4、经济效益良好。
  5、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6、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7、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8、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9、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1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这十项条件中,核心的要求是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金、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量占比、贷款担保总额和担保费率。对融资担保机构是否符合补助条件的审核可以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也可以由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审核。
 (三)信用担保机构项目申报资料
  1、首次申报时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3、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4、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须由信用担保机构自行委托审计、会计机构进行审计。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项,必须要合作银行盖章以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性。
 (四)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流程

 担保公司为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
 担保公司向商务部门申请补助,提交申请材料
       ↓
 省级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
 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向担保公司拨付资金,并向商务部、财政部汇总报告
 (五)资金管理和项目审核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今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半年组织一次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商务部将制定业务指导文件,明确业务标准和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重点、业务标准和分配的资金指标,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审核,由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每半年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汇总报商务部、财政部。同时,通过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报送电子数据。2009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要在2010年1月底上报。
  三、落实好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发展信用保险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据保监会统计,在国内贸易信用险方面,2008年全国共有中国出口信保、平安保险、人保财险等6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保险业务,承保金额1643亿元,同比增长40%,保费收入3.6亿元,同比增长148%。投保企业近2000家,其中生产型企业约占52%,商贸流通企业约占48%;大型企业约占61%,中小型企业约占39%。此外,通过保单质押贷款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渠道,是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手段。例如,中国出口信保公司2007年通过信用保险质押贷款,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融资732亿元。
  但我们发现,国内贸易信用险业务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从2008年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险金额分布看,上海占30.73%,北京占28.79%,江苏占10.04%,三个省市共占全国保险总额的70%;保费收入中,上海占28.61%,北京占13.53%,占比超过全国的40%。有一些省区几乎没有开展国内贸易信用险业务,业务发展严重失衡。
  此外,信用保险属于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的险种,再加上目前宏观经济形势严峻,国内信用环境较差,多数保险机构对开展信用保险业务积极性不高。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2008年承保金额954亿元,保费1.86亿元人民币,全年共报损10.35亿元人民币,已支付赔款1.56亿元人民币,综合赔付率575.8%。
 (一)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9年中央财政准备安排2亿元,用于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补贴。
 (二)申请保费补贴企业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3、属于已向承办单位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或者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家)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也就是说,只要信用销售的买卖双方,有一方是中小商贸企业,这笔交易的信用保险就可以享受补贴。)
  4、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5、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承办保险机构的条件
  1、在我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40亿元以上。
  2、具有3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开展中长期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3、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
  4、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能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5、建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贴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承办申请,经商务部、财政部和保监会审核后确定承办资格。
 (四)资金管理方式
  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资金实行据实拨付,不切块分配到地方。财政部将按照每季度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保费金额给予补助。
 (五)申报审核程序
  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分季度申请表》及电子版报送所在地省级商务、财政部门。
  各省商务、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对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填报《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分季度资助情况表》,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同时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根据各地审核结果、承办保险机构汇总结果和规定的资助比例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地方财政部门。
  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40日内将上季度投保企业应获得的补贴资金,直接退还投保企业或通过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退还投保企业。
  承包保险机构应于2010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2009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国内贸易信用险分省市保费补助情况汇总表》。
 (六)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和审核流程
 企业向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险
            ↓
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报送《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分季度申请表》
            ↓
各省商务、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对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分季度资助情况表》。
将审核结果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负责汇总。
   ↓
财政部、商务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根据各地审核结果、承办保险机构汇总结果和规定的资助比例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地方财政部门。
            ↓
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40日内将上季度投保企业应获得的补贴资金,直接退还投保企业或通过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退还投保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尽快打开局面。
  推动信用销售发展,用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年商务信用工作的主要任务。今天来参会的很多同志都是多年奋战在整规战线的老兵,同时又是商务信用工作的新兵。希望大家能够抓住机遇,顺利实现工作重心的转变和职能的调整,打开商务信用工作的新局面。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文件下发后,各地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解读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内容和要求,及时将政策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商务部门,认真部署和推动相关工作,保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到实处、用得规范、用出效果。各地都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配套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扩大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政策效应。
 (二)加强学习调研和协调沟通,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对大多数同志来讲,信用销售、信用担保、信用保险都是全新的业务领域,以前接触不多,而这些工作专业性又很强,对同志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希望大家抓紧时间学习,丰富业务知识,积极开展调研,掌握本地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为今后工作打好基础。
  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业务,在各地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保监局等部门以及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企业有很好的工作基础,掌握大量的业务数据。商务部门要注意学习和沟通,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建立业务联系,召开工作座谈会和交流会,建立信息来源渠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掌握最新进展,逐步建立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和保险的工作基础。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开发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系统。这套系统将是管理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重要手段,届时将实现资金项目的在线申报、审查、核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查询等功能。系统开发完成后,我们还将组织对系统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投入运行后,各地要组织信用担保机构,运用好补助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实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三)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今年中央财政第一次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向明确,重点突出。目前,文件还没有印发,中小商贸企业、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普遍对补助政策缺乏了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早作准备,在政策出台后做好政策的宣讲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召开商贸企业与担保、保险机构见面会、工作座谈会和新闻通气会、制作宣传品、设立宣传栏,向商贸企业、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介绍补助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和管理程序。
 (四)加强监管,严格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要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要严肃处理,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也将对各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五)总结经验,交流沟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切实掌握本地信用销售的发展状况,注意发现工作中的亮点,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展、典型做法、突出问题等信息。
  我们将适时对各地工作部署、宣传培训、审计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在全国通报并调减专项资金的分配规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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