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声明
近日,我司接到有关单位和群众反映,一些企业的部分商品包装或追溯二维码标签上印有“国家商务部”“中国商务部”等字样,二维码扫码信息中含有“经商务部审核”“商务部授权”等信息;有的行业组织和企业平台对外宣传号称“国家商务部官方溯源平台”、“商务部重要商品防伪追溯平台”、“国家级可追溯平台”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因此,上述包含“商务部”、“国家级”等字样的宣传、包装、标签、扫码信息等广告内容涉嫌违法。
对此,我司郑重声明: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牵头推进国家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建设。我司从未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商务部或我司名义,也从未向任何第三方企业出具带有追溯认证、追溯信息审核等性质的文件。对于此类假借商务部及我司名义在产品追溯等相关领域开展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声誉的行为,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用户如遇类似情况,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广告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追溯体系建设的相关信息,请关注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门户网站(网站地址http://www.zyczs.gov.cn)及微信公共服务号“E追溯”。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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